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3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将人工耳蜗(植入体)、人工耳蜗(声音处理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医保支付“限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患者”,执行省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
二、明确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部分,城乡居民医保按特殊医用材料支付政策报销;职工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0%,再按特殊医用材料政策报销。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执行。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